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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2026-03-24 08:36

  “某某演员也演短剧了?”“这短剧中的某某怎么那么像知名演员谁谁谁?”前不久,通过AI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引发网络热议,演员本人将短剧制作方、播出方告上法庭。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3月23日公布了案件审理情况。

  国内某知名演员起诉说,发现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一部44集、时长共90分钟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他的肖像拼接到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是他参演了这部短剧,相关话题引发网络热议,他将制作、发布短剧的公司以及播放涉案短剧的公司分别起诉到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何南骏:原告认为,两家公司未经他的授权,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制作、发布短剧的公司辩称,涉案形象是通过AI创作生成,他们并没有使用原告肖像的主观故意,在使用AI创作时也难以预见所生成的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

  何南骏:短剧制作公司向法庭提交AI换脸的创作过程说明,主张他们先使用大语言模型辅助生成用于文生图的“美女记者”的英文提示词,再将英文提示词输入文生图大模型,生成多张人脸图片,此后从中选取一张图片使用视频换脸模型替换短剧中女演员的面部,最终合成了涉案争议片段。

  庭审中,法庭要求短剧制作公司再次根据其提交的创作过程说明演示换脸过程。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琪:短剧制作公司表示由于账号、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同时,原告方使用被告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用同一软件进行换脸操作后,形成了与短剧中内容完全不同的形象。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涉案形象是否具有针对原告肖像的可识别性?

  何南骏:司法实践中,过往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多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肖像,肖像的可识别性十分明显。但可识别性标准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肖像完全一致,作为识别主体的一般公众、特定行业人群能够识别即达到该标准。因此,使用AI技术换脸合成的肖像,即使与肖像权人肖像存在一定差异,但如果能够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应当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法院经比对,涉案两个片段中的人物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与原告的外貌高度相似,互联网平台上也有社会公众认为原告被AI换脸为涉案短剧演员的相关话题和评论。短剧制作公司抗辩说,这样的情况是由于AI换脸引发的“撞脸”,但按照他们自述的描述,却不能复现创作过程,法院认为他们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琪:法院认为,被诉涉案片段并非AI换脸引发的偶发性“撞脸”,而是短剧制作公司使用原告肖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的结果。

  短剧制作公司是否侵害原告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赵琪:作为专业的短剧制作方,对影视行业及原告的知名度应有认知,被告公司在使用AI换脸技术时,具有涉案片段能够使得一般公众识别为原告肖像的基本判断能力,也应当认识到涉案片段会引发公众关注从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告未实际参演且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公司理应主动避免使用涉案内容。法院认定被告短剧制作公司存在侵权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原告起诉短剧播放公司的诉讼中,播放公司提交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主张他们是通过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主审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高雅强调,双重权利分属两个不同权利主体时,并不会互相吸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损及肖像权。

  高雅:享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涉案短剧的播放公司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不影响对原告肖像权侵权的成立,在涉案短剧时长较短、争议肖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的情况下,审核难度不高,播放公司未对短剧进行审查即进行发布,属于未尽到相应审查和注意义务。法院认定播放公司也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短剧制作公司、播放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琪:对于短剧制作者来说,技术中立并不意味着责任豁免,如果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侵权内容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仍主动选择并发布,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短剧等新兴业态的从业者在利用新技术进行内容创作时,应当在守法边界内享受技术红利,不得以“技术巧合”为名,行侵害他人权利之实。

  高雅提示短剧发布者,著作权的合法取得仅仅是第一步。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高雅:短剧发布者负有对短剧内容的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仅以“取得著作权授权”“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而应尽到与被诉侵权视频制播模式、营销方式、所侵权人物知名度等相当的注意义务,对于明显存在AI技术处理内容、明显侵害他人权益的内容加以审查,防止人格权侵权风险。行业各方均严守法律底线和道德红线,方能促进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责编:张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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