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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袁晴)7月27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安排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科研育种活动有什么影响?在育种实践中育种者之间如何分享权益、业界是否有统一的分配标准?
针对上述提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表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业界十分期待。过去没有这项制度,很多育种单位和人员都倾向于“拿来主义”,把别人的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原始育种人花费很大精力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久而久之,就没有人愿意花精力搞原始创新了。有了这项制度,就能够更大力度地激励育种的原始创新,加快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推广,这对于实现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万建民介绍,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的利益分配,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分配的比例,也没有可参考的行业标准,在育种实践中主要由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和原始品种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双方可根据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贡献度进行分配。比如,在国家水稻育种联合攻关组中,育种单位共同约定,原始品种权人按照不少于15%的收益比例,分享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推广收益。
万建民指出,对广大育种主体而言,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有机遇、也有挑战。从短期看,过去主要搞修饰育种的单位,特别是企业,将面临品种研发、推广成本的上升,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需要尽快调整育种思路。从长期看,这项制度将鼓励育种者更多从事育种原始创新,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那些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和制度红利。
万建民表示,广大育种科研人员要在育种方向、技术路线、知识产权管理和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对此,他提出四点倡议:一是从源头规避品种权属风险,在前期设计育种方案时,优先选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育种材料品种。如果育种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授权品种作为原始亲本,必须提前和品种权人沟通,取得合法使用许可,清晰约定后续商业化开发权责边界,源头减少侵权纠纷。二是建立健全育种全套档案资料,完整留存育种全过程记录、品种分子指纹数据,一旦后续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属纠纷,这些材料能作为关键维权证据。三是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种质资源优势,加大种质资源鉴定和挖掘力度,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品种。四是取得重大育种突破、育成原始创新品种后,要第一时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特别是一些优质亲本材料。要密切跟踪市场上同类品种和亲本的推广应用动态,一经发现涉嫌EDV侵权,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